闲置土地的本质是浪费了宝贵的土地资源,加剧了人地矛盾,同时占用了大量的建设用地指标。近年,一些城市出现了奇怪的现象:一边是“老地王”撂荒多年,不见动工;另一边却是地价飙涨,“新地王”接连诞生。如北京、上海、深圳、广州、杭州、海南、厦门等不少城市,房价高的惊人。统计数据表明,这些房价奇高地区,也是土地闲置的“重灾区”,能够看出,高房价与闲置土地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是,造成闲置土地的原因错综复杂,利益驱使下的开发商囤地固然是土地闲置的原因之一,政府原因导致的闲置却也不容小觑。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司司长廖永林表示,目前土地闲置大体分两类,企业自身原因如资金不到位、开发策略调整等造成的占46%,另外54%主要是政府原因造成的,而政府原因包括土地出让后征地拆迁没做完导致无法开发、城市规划调整等。
基于此,因政府原因导致土地闲置,应如何处理?协议有偿收回土地是诸多措施中解决顽固闲置的利刃。
一、闲置土地的处理程序

协议有偿收回闲置土地,即“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闲置土地认定后的处置方式的一种。总的说来,闲置土地的处理程序有如下主要环节:
1. 调查:发现有涉嫌构成闲置土地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2. 认定:经调查核实,构成闲置土地的,应当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在这里,即使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仍会下发《闲置土地认定书》,但会载明是因“政府原因”。
其中,因“政府原因”主要包括:
a) 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
b) 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
c) 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
d) 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e) 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
f)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闲置的,比照上述原因处理。
3. 处置: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应当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并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此时,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时,应当书面通知相关抵押权人。
闲置处置方案主要是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达成协议,采取延长动工开发期限、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协议有偿收回、置换土地等方式处置,促进国有建设用地有效利用。这些处置方式不属于行政处罚,属于以双方协商方式达成处置协议,重在土地开发利用。
4. 实施:闲置土地处置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签署闲置土地处置协议生效。双方应当按照处置方案和处置协议实施,促进闲置土地开发利用。
二、政府原因导致土地闲置的难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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