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今年以来,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紧紧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和市场监管风险压力大的突出问题,持续推进“铁拳”行动,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济源示范区河南益和源饮品有限公司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2023年3月30日,济源示范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河南益和源饮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仓库堆放有多种复合果汁饮料,外包装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4月1日,执法人员依法对该批产品采取强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将2023年3月28日至29日生产的部分饮料生产日期标注为2023年4月1日,共计671箱,未售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2023年6月28日,济源示范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生产的饮料671箱,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鹤壁市河南瑞兴堡建材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2023年4月19日,鹤壁市山城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依法对河南瑞兴堡建材有限公司食堂开展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经营的食堂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经查,该公司职工食堂于2023年2月起在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并产生收益,违法所得80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2023年6月7日,鹤壁市山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000元,罚款6.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安阳市安阳县同福堂大药房销售有毒有害保健食品案
2023年3月21日,安阳市安阳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依法对安阳同福堂大药房进行检查,对该药房销售的Black gold(黑金)和Black gold(黑金)保健食品进行抽检。经检测,该保健食品中含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西地那非”物质,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0月12日从非法渠道购进保健食品35盒,销售31盒,货值金额525元,违法所得15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2023年3月28日,安阳市安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四:信阳市罗山县国顺冷冻批发零售部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2023年5月9日,信阳市罗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罗山县某学校食堂进行检查,发现其采购的食品原料(“华英”鸭脯切片)涉嫌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经查,该食品原料供货商为罗山县国顺冷冻批发零售部,当事人对包装箱上的原生产日期“2022年04月16日”擦拭消除,篡改为“2023年12月17日”,对箱内小包装的生产日期同步篡改。违法所得168元,货值金额为184.8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2023年6月30日,信阳市罗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作案工具和篡改生产日期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168元,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焦作市章州朱氏饼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芝麻味甜薄脆的食品案
2023年7月5日,焦作市市场监管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收到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显示标识焦作市章州朱氏饼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芝麻味甜薄脆“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该批次食品于2023年3月22日生产50箱,销售价格:62元/箱,货值金额31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2023年8月25日,焦作市市场监管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100元,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南阳市内乡县陈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3年7月17日,南阳市内乡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称举报人通过微信购买的“金伟哥”和“硬到底”等成人用品有预防疾病、功能主治等虚假宣传,执法人员依法对陈某某投放的成人用品无人售货机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有正在销售的“硬到底”被举报产品,产品标签标注批准文号为“港卫食准字[2009]第022号”。南阳市内乡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产品进行检测,检测结论为:该样品检出“西地那非”成分。当事人销售添加有“西地那非”的食品,属于经营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南阳市内乡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七:商丘市永城市东城区诗安母婴用品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奶粉案
2023年7月4日,商丘市永城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诗安母婴用品店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分别于2023年6月1日和6月17日将两罐已于2023年4月9日过期的“飞鹤”牌“星飞帆A2有机(紫盖)1段奶粉”(127克/罐)销售给消费者,销售价格为20元/罐,违法所得4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2023年7月13日,商丘市永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40元,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周口市淮阳区尹某等人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2023年5月9日,周口市淮阳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联合公安机关依法对淮阳区曹河乡程楼行政村刘庄村一非法生产保健食品的窝点进行检查,现场查获非法生产标示“中药伟哥、蚁力神、虫草强肾王”等26个品种保健食品5786盒,以及纸质包装盒、塑料瓶、产品说明书、半成品等原辅材料。当事人尹某不能提供合法生产经营食品证照,也不能提供产品的检验报告、供货商资料等。经抽检,上述26种产品均含有“西地那非”药物成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周口市淮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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