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安委办公布2024年第一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典型案例
为发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湘潭市安委办、湘潭市应急管理局发布2024年第一批6起安全生产非法违法典型案例。通过集中曝光,坚持对非法违法行为“零容忍”,发挥“查处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域”作用,警示全市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树牢安全发展理念,根除非法违法生产经营的土壤,推动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
01
何某、黄某根等人未经许可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制品被公安机关以非法储存爆炸物案立案侦查
2024年1月9日,湘潭县应急管理局对云湖桥镇新中塘村进行安全检查,在一空置的自建房(猪舍)内查获生产烟花爆竹(雷鸣)原材料高氯酸钾82kg、铝镁合金粉110kg、硫磺12kg、珍珠粉6kg、雷鸣半成品142496个、雷鸣空饼19520个、烟火药11.35 kg、电子秤1台。经查,该自建房内烟花爆竹原材料、半成品及电子秤系何某、黄某根所有。抽样经专业检验机构检测,现场查扣疑似药物为烟火药,具有燃烧爆炸性。何某、黄某根未取得《烟花爆竹企业生产许可证》,2023年12月以每年1000元租金租用韩某军空置的自建房(猪舍),通过非法渠道从浏阳市购买原料和半成品,雇用刘某等5人在空置的自建房(猪舍)内非法生产烟花爆竹(雷鸣)。至被查获之日,生产成品300件,已销售130件,非法获利2400元。
何某、黄某根等人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规定,湘潭县应急管理局对何某、黄某根等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24年1月22日,湘潭县公安局对何某、黄某根等以非法储存爆炸物案立案侦查。
02
樊某、张某、彭某等人未经许可擅自非法经营烟花爆竹产品被公安机关以危险作业案立案侦查
2023年11月27日,湘乡市应急管理局接泉塘镇应急管理站报告,在湘乡市泉塘镇某米业有限公司内发现有人非法储存、经营烟花爆竹产品。湘乡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湘乡市公安局治安大队赶赴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4号、5号仓库内发现了16名作业人员正在打包烟花爆竹产品7127件准备向外邮寄。执法人员联合公安部门,对涉案的943件烟花爆竹产品进行了扣押,对存放6184件烟花爆竹产品包裹的4号、5号仓库进行了查封。2023年11月29日,湘乡市应急管理局对樊某等涉案人员进行立案调查。经查,仓库内已打包烟花爆竹产品系樊某、张某、彭某所有,三人均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从2023年11月2日起,先后3次通过非法渠道购买价值8.85万的烟花爆竹,储存在某米业有限公司仓库内(租用),雇人打包成普通货物,先通过线上联系卖家,再通过“货拉拉”普通厢式货车运输邮寄销售获利4.5万元。
樊某等人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规定,湘乡市应急管理局对樊某、张某、彭某等人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23年12月12日,湘乡市公安局对樊某等人以危险作业案立案侦查。
03
王某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被处罚款2.5万元、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
2023年12月23日,雨湖区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随即对鹤岭镇立新村一民房内非法储存烟花爆竹进行检查。检查发现,王某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非法存储烟花爆竹。当日,雨湖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王某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王某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在鹤岭镇立新村一民房内存储烟花爆竹,同时还将部分烟花爆竹放入众知烟花店(另案处理)对外销售。
王某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雨湖区应急管理局责令王某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并对其作出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04
袁某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被处罚款2万元、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
2024年1月20日,根据群众举报,岳塘区应急管理局在岳塘区长房上层国际一期小区地下车库发现,袁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烟花爆竹。岳塘区应急管理局随即将情况报告湘潭市应急管理局。2024年1月20日,湘潭市应急管理局对袁某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2023年12月袁某组建微信群,群成员以接龙的方式提交烟花爆竹订单,由袁某统一在湘潭县易俗河镇某烟花爆竹店购买烟花爆竹后,用私家车运输至小区地下车库按照预定的品类和数量,在现场销售给群内成员。
袁某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五章第二节第一条第一项,湘潭市应急管理局责令袁某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并对其作出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05
湖南某泵业制造有限公司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等违法行为被处罚款1.8万元
2023年11月24日,湘潭市应急管理局对湖南某泵业制造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单位南侧生产车间内设置有一处喷漆房使用油性油漆但未设置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同时该单位属于新建建设项目,未开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未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生产车间配电箱及乙炔气瓶存在事故隐患。2023年11月28日,湘潭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该单位存在使用非水性油漆的喷漆房未设置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未开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未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等违法行为。
湖南某泵业制造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第三十条第一项,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湘潭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合并作出罚款1.8元的行政处罚。
06
韶山市某烟花鞭炮店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的限量被处罚款0.32万元
2024年1月22日,韶山市应急管理局开展烟花爆竹“打非治违”专项整治行动,对彭某某经营的韶山市某烟花鞭炮店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定烟花爆竹储量为300箱/300千克,但门店实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上述限量。2024年1月23日,韶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单位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查明,彭某某经营的韶山市某烟花鞭炮店实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达512箱,超过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限量212箱,实际存放量超出载明限量70.7%。
韶山市某烟花鞭炮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韶山市应急管理局对该烟花鞭炮店作出罚款0.32万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湘潭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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