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扬州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市决策部署,以服务经济发展、规范价格秩序、保障改善民生为目标,聚焦群众关心、企业关注的价费热点和难点问题,持续加强涉企领域、民生领域、重点领域价格监管,查办了一批价格违法行为案例,在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维护群众利益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
引导经营者强化价格自律意识
依法诚信合规经营
现向社会公布
2023年度价格违法行为十大典型案例
一、广陵区某宾馆不履行价格承诺案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26日,广陵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消费者投诉,对某酒店涉嫌不履行价格承诺的行为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月28日利用抖音开展优惠活动并向社会公布,将高级大床房、双床房138元/间的价格,从2023年1月28日至2024年2月24日期间,优惠为99元/间。活动期间,当事人发现扬州房价上涨较快,决定从2023年3月14日起取消该活动。商家以活动已取消为由拒绝接待的行为违背了诚信原则。
查办结果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32号令)第六条的规定。依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广陵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宾馆作出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诚者,信也;信者,诚也。”市场经济也是信用经济,信用原则的核心是诚实守信。本案中,商家既然与消费者签订了服务合同,就应当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但商家却因为旅游旺季酒店需求上涨拒不履行合同,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该案件的查办对其他酒店宾馆的价格违法行为起到了震慑作用,也一定程度遏制了酒店宾馆大幅涨价的趋势,维护了旅游旺季期间扬州市场价格秩序的稳定。
二、邗江区某停车场在标价之外加价收取停车费案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9日,邗江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举报“在某停车场停车时,停车场未按照公示的收费标准收费,多收取了停车费用”。经查,该停车场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消费者停车计费时长13小时9分,按照停车场公示的收费标准计算,多收取消费者停车费29元。该停车场收费系统未区分夜间时段和白天时段的收费标准,且未执行连续停放超过5小时,不超过12小时(含12小时),一律按5小时收费的要求。该停车场自2023年2月1日对停车收费系统进行升级并于当日投入使用,自使用新的收费系统起,共计多收取消费者停车费用217元。
查办结果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规定,依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违法所得金额、整改情况等因素,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217元,并处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随着社会的发展,家用汽车成为市民常用的出行交通工具,停车收费问题也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本案的查处有力震慑了价格违法行为,促进市场主体守法诚信经营。市场监管部门会持续关注停车收费问题,及时处理回应群众投诉,有效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广陵区某农贸市场商户不标明价格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3日,根据扬州新闻频道报道的违法线索,广陵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农贸市场商户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商户销售茭白蔬菜商品时,将不新鲜茭白与新鲜茭白分成两堆销售,在价格公示牌上仅标注了不新鲜茭白的价格6元/斤。新鲜茭白现场以7元/斤销售,但未公示价格,存在隐瞒新鲜茭白销售价格高于6元/斤的主观故意,欺骗了消费者,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
查办结果
当事人对新鲜茭白蔬菜不标价的行为违反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五条“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明码标价应当根据商品和服务、行业、区域等特点,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的规定,构成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不标明价格的”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广陵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商户作出责令改正,并给予罚款45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小市场,大民生”,农贸市场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规范农贸市场明码标价工作,能真正体现农贸市场公平、公正、童叟无欺的经营理念,也能让消费者在出现价格纠纷时有据可依。该案的查办对少数商贩漫天要价的不合法行为起到了警示和震慑作用,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让消费者“菜篮子”拎得明明白白。
四、宝应县某超市“反向抹零”案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10日,宝应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在宝应县某超市买东西时,应付是51.36元,收银员收取51.40元,多收0.04元”。执法人员遂对该超市进行检查,并调取了当天的交易流水明细,确认群众的举报情况属实。同时,执法人员调取了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4月10日的交易流水,发现超市采取反向“四舍五入”凑“角”为整的方式多收费用共计185.39元。
查办结果
该商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规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宝应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退还多收价款,对无法退还给消费者的185.39元予以没收,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抹零”本是减少现金找零的麻烦,“让利于民”的善意行为。但在移动支付日益普及便捷的当下,商家继续使用传统的“四舍五入”手段,利用“反向抹零”等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反向抹零”金额虽小,但事关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事关市场秩序,该案的查办既对不法经营者起到了震慑警示作用,同时也提醒消费者务必提高警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高邮某公司使用误导性文字在抖音平台商城销售商品案
案情简介
根据群众举报,高邮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高邮某电子商务科技信息有限公司销售“丝飘小包纸巾抽纸巾10包4层加厚300张家用餐巾纸卫生纸面巾纸抽”价格行为进行检查。经查,2023年4月15日至5月10日,当事人在抖音平台商城“丝飘官方旗舰店”内开展促销活动。其间,销售的上述商品宣传页面标注“直供价9.9”,实际只有从“[抖极商城]超值秒杀-精选tab-爆品活动”进入,购买时方可享受9.9元/袋的优惠,从商品ID“3570613213206852842”链接进入,销售单价为10.9元/袋。当事人未在商品销售宣传页面予以标注。上述时间段内,当事人以10.9元/袋价格销售数量累计25单,合计61笔,每笔多收1元,共多收61元。
查办结果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第四款:“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价格欺诈行为:(四)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四项所指的“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价格违法行为,违法所得61元。高邮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规定,结合本案实际,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倍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平台经济日新月异,以“抖音”“淘宝”“小红书”等为代表的电商平台成为消费者比较青睐的购物软件。而在当下的网络平台交易中,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等问题频现,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易受到损害,因此,网络交易环境亟须加以规范。本案案值虽小,但以小见大、见微知著,于细微处真真切切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平台价格违法乱象敲响了警钟,促进了行业有序良好发展,具有积极的典型意义。
六、邗江区某餐饮店低价诱导消费案
案情简介
2023年9月18日,邗江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举报“邗江区某餐饮店在其美团外卖平台上架‘1元汉堡’商品,但到店消费后无法以1元购买到汉堡,涉嫌价格欺诈”。经查,当事人在其美团店铺上架“【1】元汉堡”商品,但该款商品设置为购买1个汉堡订单无法成交,必须2个起点,而第二个汉堡的售价为23元/个,即若消费者购买该款商品,实际是以24元购买到2个汉堡,汉堡均价为12元/个,消费者无法以1元/个的价格购买到汉堡。
查办结果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价格欺诈行为(二)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之规定,依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三条和《价格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当事人经营的商品执行市场调节价,当事人在充分享有自主定价权利的同时,在交易中仍应履行诚信经营、合法经营的义务。不能利用不正当的价格行为,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七、宝应县某物业公司自立收费项目案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1日,宝应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物业公司进行价格检查时,发现该物业公司于2022年4月-2023年2月期间以200元/户的标准向某小区222户业主收取装修管理服务费,多收装修管理服务费价款共计4.4万余元,存在涉嫌自立收费项目收取装修管理服务费的行为。
查办结果
该物业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宝应县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没5.3万余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物业服务收费涉及千家万户,人民群众关注,是市场监管部门价格监管重点领域之一。此案的办理,能够有效震慑违法行为,提醒各物业服务企业引以为戒,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提升服务质量、规范收费行为,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八、高邮市某教育培训有限公司超标准向学生家长收取培训费用案
案情简介
高邮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对高邮市某教育培训有限公司收费情况进行检查。经查,2022年1月-2023年5月,当事人在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时超过60元/课时的标准向46名学生收取培训费,合计多收3.8万余元。
查办结果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与《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扬发改价格发〔2021〕398号)文件规定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构成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结合案情实际,高邮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没4.8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培训收费备受社会关注、人民关切。此案的办理对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收费行为、净化校外培训市场价费环境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收费的监管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收费行为,不断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切实减轻学生家长经济负担!
九、仪征市某燃气公司不正当价格行为案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仪征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举报“某燃气公司向多家天然气工业用户收取燃气计量装置费用”。经查,当事人在开展天然气管道建设工程中,均向各下游工业用户收取流量计控制阀和远传模块费用。自2021年以来,当事人向天然气工业用户违规收取燃气计量装置费用的工程预算价合计30万余元。
查办结果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中明确要求:……二、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六)其他各类收费……严禁向用户收取水电气热计量装置费用。当事人作为供气企业,向下游用户收取流量计控制阀、远传模块等计量装置费用为不合理收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构成“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违法行为,根据该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仪征市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7月给予当事人罚没40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中,执法人员突破固化思维,深挖案源线索,通过细致全面的检查,让隐藏在深处的乱收费行为无所遁形,保障了广大管道天然气工业用户的权益,降低了企业经营成本、减轻了企业负担。此案的查办进一步优化了营商环境,也为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起到了助推作用。
十、广陵区某幼儿园擅自增加代收费项目案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2日,广陵区市场监管局对广陵区某幼儿园收费情况进行检查。经查,该园2020年秋学期至2021秋学期,擅自增加代收费项目,以50元/人和65元/人标准向362名新入园幼儿收取接送卡费用,合计20365元。
查办结果
当事人擅自增加代收费项目收取接送卡费用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7〕9号)第三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收费项目由省级统一管理,收费标准实行属地管理。幼儿园可以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仅限寄宿制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幼儿园不得收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费用”的规定,属于《江苏省价格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 “未经有权机关批准设立收费项目或者制定、调整收费标准进行收费”的行为。广陵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江苏省价格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0365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学前教育是终身教育的起点,是国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规范学前教育收费、促进学前教育健康发展,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该案的查办能进一步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督促幼儿园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政策,减轻广大家长的教育负担,保障幼儿家庭的合法权益。
编辑:邵楠
来源:扬州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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