傍名牌小心告你侵权!南阳中院公布八起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河南经济报记者张治中 通讯员舒建 郑娜 付博
4月26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知识产权审判、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有关情况,同时从审结的案件中挑选了八起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
近年来,该院牢固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依法履行知识产权审判职责,通过加大民事侵权判赔力度,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创新司法机制,着力解决知识产权保护中“赔偿低”“举证难”和维权“成本高”问题,努力营造尊重知识产权、公平守信的司法环境,为该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据了解,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4月22日,该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718件,同比上升48.7%;在案件类别上,商标权、著作权纠纷占比大,在受理的案件中,涉及商标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的576件,占80.2%;著作权纠纷141件,占19.6%;侵害企业名称权纠纷1件。
该院在面对2019年知识产权案件的持续增长,积极推行知识产权案件专业化审判,推动案件繁简分流,确定由中院民三庭与立案一庭速裁团队集中办理,统一司法裁判理念和标准,着力提高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质效。截止目前,共审结知识产权案件583件,结案率81.2%。在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中,针对商标权、著作权纠纷占比高,大部分案件标的较小的特点该院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加强案件调解,共有537件案件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调撤率达92.1%,努力做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附八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没有买卖”同样有“伤害”
广州某公司对某商标享有商标权。某淘宝网店销售的手机支架在产品上部显著位置显示有该商标字样。广州某公司申请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对该网店网页内容进行截取及录像取证。庭审中,该淘宝网店辩称网店所售商品系第三方平台配售,且其实际未售出一件涉案商品,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合议庭评议后认为,淘宝网店上架商品印有涉案商标,但未提交证据说明该商品的合法来源,已构成对广州某公司注册商标专有权的侵犯,法院判决其向广州某公司赔偿3000元。
典型意义:常见的销售商侵犯商标权以进行实际销售为前提,虽然本案侵权商品销售数量为0,但其不能提交证据证明所售商品的合法来源,亦应承担侵权责任。对侵权数额的认定,因相关证据可以说明网店未售出侵权产品,其因侵权未获得收益,但商标权人为取证固定侵权行为,对包括涉案侵权行为在内的相关行为进行了甄别、对涉案证据进行了认证及保全,为制止侵权派人参加诉讼,支出了必要的调查取证费、人工费和差旅费等合理开支,故合议庭综合侵权行为及维权合理开支酌定由某淘宝网店赔偿广州某公司损失3000元,体现了对知识产权的尊重。
案例二:傍名牌不可取“煮熟的鸭子飞了”
位于南阳市区的某熟食店,经营鸭产品熟食。发现市面上“周黑鸭”的产品消费者青睐度高,便在自家店的招牌上也换上了“周黑鸭”的图形及文字标识。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发现这一情况后,委派工作人员到该店铺进行调查取证,并在该店铺购买该店商品并对其侵权行为进行了全程公证。2019年8月27日,周黑鸭公司将该熟食店起诉至南阳中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南阳中院判决该熟食店消除或更换其店铺招牌、食品柜、店铺墙面上的“周黑鸭”文字,停止使用带有“周黑鸭”字号的企业名称,赔偿商标持有人周黑鸭公司经济损失15000元。
典型意义:商标特别是知名商标持有人为宣传、推广、维护自有商标通常付出了较大的时间及经济成本。将著名商标注册为商号或者印制在招牌上,试图让消费者误认为其为相关品牌的授权商,从而达到扩大销路,获取利润的目的,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相关品牌的商标专用权,而且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该种行为不可取,也终将付出代价。
案例三:假“如家”岂会让旅客真如家
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拥有对“如家”商标的排他许可使用权,“如家”商标经过商标权人多年经营,在国内具有较高知名度,2008年3月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内乡县某宾馆在其外观装潢及内部陈设中多次使用“如家”文字及服务标识,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得知后委托公证人员对上述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内乡县某宾馆经营的业务范围属“如家”注册商标核定的服务项目,已构成商标侵权。南阳中院判决内乡县某宾馆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人民币25000元。
典型意义:对酒店或其他体验类消费品牌而言,品牌不仅蕴含着价值,更多的是服务标准或服务层次。“如家”作为国内知名酒店字号,其经营体现的是一整套酒店设施、管理和服务给旅客带来的如家感受。假“如家”仅盗用“如家”二字,自然不可能让旅客享有真如家的感受。在此,也建议消费者在酒店住宿时,尽可能对酒店是否系真品牌进行甄别核实,最好的办法就是通过连锁酒店的官方APP平台预定酒店,切莫被“假如家”们遮住眼,给旅途制造不顺畅。
案例四:服务发展首要服务营商环境
正大康地牌动物饲料,先后获得“中国饲料产业先锋”“中国十大名牌饲料”等荣誉称号。看到人家的饲料销售好,南阳某饲料公司在其公司名号以及生产、销售的产品中使用“正大康地”字样,构成商标侵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过法官的耐心调解,促成正大康地商标持有人与饲料公司达成调解,被告饲料公司同意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损失80000元。
典型意义:依法保障域内外民事主体平等从事民事活动是审判机关服务经济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的最好做法。南阳作为一个内陆农业大市,虽然因历史及前期经济发展滞后等原因,未形成具有较强品牌聚集效应的商标专利集群,但本地企业也不能通过“傍名牌”的形式进行不正当竞争,而应该通过合法依规经营,不断打开市场,赢得美誉度,从而形成自身的品牌优势。
案例五:决不让“盗版”恶俗污染教育净土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享有对《全国一级建造师习题集》《全国一级建造师教材》《全国二级建造师复习题集》《全国二级建造师教材》的专有出版权。该出版社的工作人员在市场调研时发现南阳某书店销售相关盗版书籍,该行为已经南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2019年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向南阳中院起诉要求该书店承担侵权责任。该案审理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南阳某书店同意赔偿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经济损失20000元,并停止侵害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作品发行权的行为,同时承诺再出现该侵权行为则按上述赔偿金额双倍赔偿。
典型意义:书籍是知识的载体,教育是最神圣的净土。专业考试教材关系到考生个人的未来发展与一生命运。盗版书籍因其可能存在的大量错印、错版问题,不仅影响正常的学习使用,也很有可能贻误读者,所造成的损失往往是金钱所不能衡量的。在此也正告书店商家,自觉维护教育净地,切勿毁人害己。
案例六:娱乐行业应向“娱乐”产品付费
某公司享有对涉案210首音乐电视作品的独占性专有许可使用授权,被告邓州市某KTV在未取得授权情况下,放映涉案210首音乐电视作品。某公司接到消费者投诉后,对相关侵权行为进行了全程公证。南阳中院审理后认为,邓州市某KTV的行为侵犯了某公司对该210首音乐电视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遂判决该KTV立即停止在其营业场所内放映涉案210首音乐电视作品并从其曲库中删除上述作品,赔偿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42000元。
典型意义:使用他人的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要承担侵犯著作权的责任。对电影音乐作品的法律保护,就是对创作人创作成果的保护,不仅能够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更能激励创作人的创作热情,为社会带来和谐的文化氛围。该案也提示公众,一定要树立尊重知识产权,遵守法律规定的意识。
案例七:电子产品安全不可忽视
2016年4月21日,维沃通信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5180323A号“VIVO”文字商标,有效期至2026年4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子出版物(可下载);计算机;移动电源;手提电话;电池等。南阳市的四家通讯器材店销售的手机配件与维沃通信公司上述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类别属同类商品,且南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该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维沃通信公司就该四家通讯器材店的侵权行为向南阳中院起诉,南阳中院判决该四家通讯器材店停止侵权并向维沃通信公司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假冒伪劣电子产品导致的事故频频发生,出售假冒伪劣产品不仅侵犯了商标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果消费者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也可以通过到工商部门投诉及到人民法院起诉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例八:假“太极”耍到汉医故里
南阳某公司是“漢醫牌”及“太极十字”图文组合商标及“漢醫”文字商标专用权人,核定使用商品为艾制品,且该公司的图文组合商标为河南省著名商标。衡水某公司在其生产的艾制品上使用与南阳某公司相同的商标,侵犯了南阳某公司的商标权,且侵权产品验封贴上厂商为“南阳卧龙汉医艾绒厂”,正品验封贴上厂商为“南阳汉医艾绒有限责任公司”,侵权产品地址为“南阳市车站南边1699号”,正品地址为“南阳市车站南路2689号”。南阳中院判决衡水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南阳某公司28000元。
典型意义:南阳中药产业特别是艾制品产业在国内外享有较高声誉,部分品牌在行业内也已形成了知名品牌。近年来,随着中医药产业的持续发展,中医药受到越来越多地重视,市场上也不乏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的情形。中医药品牌在提高自身品牌社会认知度的同时,也应注意知识产权的保护,加大对假冒侵权行为打击和举报力度,以维护自身的品牌形象和品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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