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7月8日,南阳市公安局接到报案:家住在南阳市东风公社(今南阳市宛城区东关街道)外号委员会后地巷街门牌2号付2号的南阳市民政局福利厂职工董付中被发现死在自家的住室内。接报后,南阳市公安局治安处刑侦科和刑警大队的侦查、技术人员和法医迅速出动,赶往现场——
70年代出现场的公安民警装束
董付中的住房是两间拥有单扇木门的草房,南山墙和邻居雷某家相连,北山墙与邻居陈某家相连。董付中的住室位于北间,他的尸体位于北间右侧门内地面上,身下有一大滩血泊,经检验系死者的血,血型为B型。
尸体东边放着一张小方桌和四把小椅子,桌子上放着一盒内剩7支烟的白河桥牌香烟。北间的床上铺着凉席,床脚处放着死者睡前脱下的衣服,席面上放着已经展开的粉红色被子。
南山墙根的煤球堆上放着一块木板,上面放着一把有蒜味的菜刀。靠后墙的一个小菜柜上放着空的和没开封的伏牛牌白酒各一瓶、一瓶醋、两个茶碗、一个小瓷盘、一把调羹、两个各放有少许卤肉的大瓷碗,四双筷子和一盏煤油灯。经勘察,在这些物品上一共提取到14枚不属于死者的陌生指纹(分别编号成1号至14号),并在地面上提取到胶底鞋印两枚(全长26.2厘米,前掌宽9.8厘米)和六枚白河桥香烟的烟蒂。
白河桥牌香烟烟标
伏牛牌白酒酒瓶
经法医检查,董付中的尸体上身光膀子、下身穿蓝色平角裤,脚穿棕色塑料凉鞋,尸体表面有明显的尸僵和淡紫红色的尸斑。左耳右侧的发际线处有一条表皮划痕,口中塞着这一条长方形毛巾,舌尖和舌体均有明显的毛巾压痕,口腔内有凝血块,颈部有表皮划痕和平行表皮剥脱各一处;左胸的四、五、六肋间的锁骨中线两侧和腋前线内侧有八处三角形锐器扎刺创口。创伤边沿整齐、创道平整、创深直达胸腔;左侧背部腋后线和肩胛骨下角线之间的五、六肋间也有六处相同的三角形锐器扎刺创口。左臂关节处有一道明显的索沟,两腿膝关节右侧和左下侧各有一处明显的表皮剥脱,右侧膝关节上和外侧有六处明显的表皮剥脱。
经解剖发现,死者右侧胸骨、舌骨肌中段和胸骨甲状骨肌上段有明显的紫红色出血。胃内容物中有带有浓重白酒味的卤肉残渣。
经群众查访得知:董付中出身贫农(“化成分”在那个年代是排查的必要条件),平素一贯工作积极,认真负责,身家清白,没有历史问题和现实问题。生前系福利工厂工人,为人忠厚,作风正派,嫉恶如仇。曾经揭发同院邻居袁某某投机倒把的行为以及袁某某的儿子的偷盗行为。案发前一天夜里,曾有三个人去董付中家喝酒至深夜。
根据现场勘查和尸体检查的结果,以及群众查访得到的结果,警方得出如下初步判断:
进行案情分析的民警
1、根据现场勘查和尸检结果,董付中的直接死因系左侧胸部被三棱刮刀之类的锐器多次扎刺导致胸腹大出血引发血气胸窒息死亡,生前曾被绳索捆绑手脚,口中塞有毛巾,系他杀无疑。根据伤口倒模,凶器为两种不同的三棱刮刀。
2、死者的死亡时间约在7月7日23时至7月8日0时之间。
3、死者生前已经睡下,又被人从床上叫起来,和三个人一起吃喝,直到被害。
4、凶犯应该为三人,根据现场留下的脚印分析,其中一人系年龄在20~25岁左右的男青年。
5、现场没有翻动迹象,可以排除劫财杀人的可能;群众走访也可以排除政治谋杀、奸情杀人的可能性。但因为董付中嫉恶如仇的个性得罪了一些人,再加上他生前负责发放加工纺线的许可证,没有得到许可证的人也可能对他怀恨在心,因此报复杀人的可能性较大。
70年代的公安民警
据此,南阳市公安局刑侦科和刑警大队抽调精干警力组成专案组,对本案进行专案专办。而排查重点则放在董付中住地附近和生前所在的单位——南阳市民政局福利工厂,以及死者的老家兼发放加工纺线的许可证的对口点——潦河公社大周庄生产大队(今南阳市卧龙区潦河镇大周庄村)。
根据群众反映:和董付中同院的邻居袁某某除了曾经被董付中举报投机倒把罪行以及自己的儿子的偷盗罪行也被董付中举报外,还曾经因为房屋占地纠纷而数次发生争吵,因此袁某某和董付中的关系极为紧张。因此,专案组首先对袁某某父子作为重点调查对象进行排查,但旋即发现袁某某父子在案发时并不在家,所以排除了他们的嫌疑。
前往大周庄大队排查的侦查员在7月8日当晚就召开了大队干部的紧急会议,深入发动群众,在下属各个生产队对曾经去过南阳市的20岁以上、30岁以下男青年进行逐个排查。
董付中的外甥女婿周某某反映:7月7日下午本大队青年周林朝和另外两名男青年分乘两辆自行车向南阳方向骑行;大队赤脚医生何某某证实:周林朝等三人是往南阳去的大路上走;大周庄大队党支部书记反映:周林朝平时和董付中的外甥女婿周某某有很大的矛盾,因为周某某阻挠董付中发给周林朝家发放加工纺线的许可证,因此周林朝怀恨在心。
老照片 赤脚医生
同时,在南阳市民政局福利工厂进行排查的专案组成员也取得了发现。福利工厂职工反映:7月7日下午看到周林朝和另外两个男青年同骑两辆自行车来过南阳。
福利工厂反映的情况和董付中家7月7日晚上来的三个人的特征比较吻合。通过深入排查,查明7月7日和周林朝在一起的两名男青年是和周林朝同村的周顺全和樊海顺。据此,专案组认为周林朝、周顺全和樊海顺有重大作案嫌疑。
在大周庄大队党支部的大力协助下,专案组于7月8日21时对周林朝、周顺全和樊海顺三人分别进行接触,其中周林朝闪烁其词,态度恶劣;樊海顺东拉西扯,装傻充愣;周顺全支支吾吾,欲言又止。最为关键的是,三个人对同一件事——即7月7日晚上的行踪时,三个人的叙述矛盾百出,有些内容甚至风马牛不相及。且没有办法提供7月7日晚至7月8日晨的不在场证明,作案嫌疑急剧上升。
专案组对三人的供词进行分析,认为周顺全的态度最为动摇,比较容易突破,因此选定周顺全为突破口。
正在讨论审讯方案的预审员
在专案组预审员反复进行政策教育下,周顺全的心理防线被突破,交代了自己和周林朝和樊海顺合伙杀害董付中的犯罪事实。
周林朝因为和董付中的外甥女婿周某某素有旧怨,再加上愤恨于董付中不给他家发放纺线证,因此心怀不满,一直伺机报复。1978年6月6日周林朝和樊海顺专程来到南阳,查明了董付中的住址。回村后串通了同样没拿到纺线证的周顺全,三人于6月19日晚结伴来到南阳董付中家门前准备作案,结果那天董付中不在家,只能悻悻而归。
7月7日19时,周顺全和樊海顺来到周林朝家,准备好两把不同式样的三棱刮刀、两根麻绳、两瓶伏牛牌白酒和三盒白河桥牌香烟,然后三人分别骑着两辆“二八大杠”自行车,于21时左右到了南阳,将自行车寄放在周林朝在南阳的亲戚家,然后一起步行去董付中家。
他们到的时候,董付中已经就寝,樊海顺边敲门边喊:“老董!老董!”
董付中从睡梦中醒来:“谁啊——”
周林朝说:“今天我们来给队里买瓦子(瓦片),没买来,带点酒来玩玩。”
董付中于是光着膀子穿着平角裤起身开门,然后四个人在外间将大蒜切成蒜泥,又将卤肉切块后围坐在小方桌边一边喝酒一边吃肉一边扯闲篇。一直喝到23时左右,樊海顺借口擦汗,将董付中的擦脸毛巾拿到手,趁着董付中不备之机猛扑上去,用毛巾将董付中的嘴堵住,并将他摁倒在地。此时,周林朝和周顺全上前用绳索将董付中的手脚捆住,然后周林朝和樊海顺各持一把三棱刮刀,分别照着董付中的胸部和背部猛刺(照胸部刺了八刀、照背部刺了六刀),将董付中当场杀害。
周林朝随后取下了董付中手上戴着的东风牌手表,然后三人连夜骑车逃回大周庄,并在途中订立攻守同盟。
7月8日下午,周林朝发现警察入驻大周庄后,觉得事情可能已经败露,曾和周顺全合谋叫樊海顺设法搞一些农药自杀了事,但由于胆怯而没有勇气喝下农药而没有自杀成功。
交代后签字画押的犯罪分子
根据三人的交代,专案组在樊海顺的家里搜出两把三棱刮刀、东风牌手表一块和两件被洗过的血衣。三棱刮刀上的血迹以及从血衣上提取到的血迹经过化验系B型,和董付中的血型相一致(周林朝、周顺全和樊海顺三人的血型都不是B型)。
此外,经提取周林朝、周顺全和樊海顺三人的十指指纹和现场提取的指纹进行对比,确定1号指纹系周林朝右手中指指纹;2号、3号、4号指纹系周林朝左手中指指纹;5号指纹系周林朝左手小指指纹;6号、9号指纹系周顺全右手食指指纹;7号、8号指纹系周顺全左手拇指指纹;10号指纹系周顺全左手中指指纹;11号指纹系樊海顺右手食指指纹;12号、13号指纹系樊海顺右手中指指纹;14号指纹系樊海顺左手中指指纹。
至此,证据就此固定,本案经18个小时的侦办后真相大白。最终周林朝和樊海顺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樊海顺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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