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南京晨报
6月27日,南京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闭幕,会议审议通过了《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正草案)。《条例》修正草案聚焦南京在物业管理方面存在的短板弱项,对物业管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物业管理信息平台建设等作出了系统设计。
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此次审议通过的《条例》修正草案共九章九十二条,分为总则、业主自治、前期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的使用与维护、公共收益与维修资金、监督检查与矛盾化解、法律责任和附则。
记者了解到,目前南京共有34个物业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自2021年以来,每年调处成功的物业纠纷约2万件。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南京物业服务合同等纠纷连年下降,2023年,此类纠纷立案数同比下降41.8%,今年1到5月份,同比下降55.1%,降幅持续扩大,物业管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南京物业管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成功经验,为此次修改指明了方向。记者发现,《条例》修正草案总则明确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基层治理工作体系,并且新增了“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专项条款。总则第八条明确提出,“本市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通过人民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协商、和解、仲裁等非诉讼方式化解物业管理矛盾纠纷,推动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实质解纷,提高基层治理能力”。
此外,《条例》修正草案第七章的章名也由首次审议时的“监督检查”调整为“监督检查与矛盾化解”,细化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法院等单位的职能分工,对非诉讼方式化解矛盾纠纷的成熟经验加以提炼固化,充分发挥党建引领在基层治理中的作用,引导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双方平等尊重、充分协商、多赢共赢。
突显物业管理信息平台作用,发挥数字化优势
现代物业管理要改变传统管理模式,采用信息化手段,才能推进物业管理效率和效果双重提升。《条例》修正草案突显出物业管理信息平台的作用,将实现物业管理活动数据的实时披露,让业主可以线上开展自治活动,打通物业管理活动的全生命周期。
《条例》修正草案在总则部分,提出依托既有平台,拓展实现业主议事决策、信息公开公示、电子档案归集查询等功能。分则进一步明确要求,规定相关信息应当通过信息平台公布、公示、公告,让相关业主可查询、可追溯。发挥数字化手段在业主投票参与、身份核验、统计核算等方面的优势,规定优先使用线上投票。夯实数据基础,要求政府部门间的底层数据应当及时提供、互联共享,并明确相关信息资料的保密要求。明确业主可免费查询相关信息,为信息化平台广泛使用提供支撑。
南京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李华认为,依托既有的物业管理信息平台实现多种功能的融合,既体现了上位法修改过程中传递的技术支撑理念,又借鉴了外地有益做法,同时立足南京既有实践基础,通过技术手段为物业管理行业实践融入公开、透明、高效、多元参与等理念,助力物业管理活动权威规范。
为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加把“安全锁”
“维修资金的应急使用”是南京在2016年细化省条例时的重要举措,但在资金使用安全方面却存在制度漏洞。《条例》修正草案在第六章“公共收益与维修资金”中专门作了相关规定,如第六十四条提出,需要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提出维修实施方案,组织征询业主意见,经全体共用部位业主依法共同决定后,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划转核准的资金。并且专门提出,超过一定额度的维修资金使用项目,应当采取招标投标、审价、监理等方式,保障资金安全。
值得关注的是,《条例》修正草案把第三方评估方式由业主承担,改为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维修项目的方案制定、预算编制、工程实施、竣工验收、决算造价审核等环节实施全过程监管”,为维修资金的应急使用加了一把“安全锁”,防止出现损害业主知情权、监督权、财产权等现象的发生。
此外,《条例》修正草案还就物业管理区域内行为规范和执法要求、业主共有资金的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为南京在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上走在前列贡献法治力量。
通讯员 张倩 颜安 肖日东
南京晨报/爱南京记者 刘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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