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市场监管总局、陕西省市场监管局工作部署,咸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坚持以党史学习教育为契机,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聚焦关系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贴近群众生活的重点服务行业,在全市组织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现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咸阳市某康养艾灸生活馆虚假宣传案
2021年6月8日,咸阳市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咸阳市某康养艾灸生活馆组织老年人进行艾灸凳体验式会销,向群众推销可去除百病的艾产品。执法人员即刻对其会销点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以组织老年人参与艾灸体验活动的形式,向参与体验的群众讲解销售保健品。其经营场所内广告标语及所销售的艾产品标注有“去百病”的字样,销售活动中存在夸大产品效果、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行为。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咸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做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6000元。
咸阳某建筑工程材料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伪造检验结果案
2021年8月18日, 咸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咸阳某建筑工程材料检测中心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收到工程施工单位委托检验的建筑工程材料3份样品后,检验员未对样品开展检验,伪造检验结果并出具给委托方,属于未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的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伪造检验结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咸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做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2、对该公司罚款60000元;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2名直接责任人各罚款10000元。
咸阳市秦都区某电力物资设备经销部销售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电线电缆案
2021年6月21日,秦都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秦都区某电力物资设备经销部有销售假冒侵权“津成”牌电线电缆行为。执法人员随即对该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的106盘“津成”牌电线电缆,经鉴定为假冒侵权产品并予以扣押。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假冒侵权“津成”牌电线电缆是由他人放在店内代销的,无法提供相关产品资质证明,共计109盘,截止检查当日,当事人已销售假冒侵权“津成”牌电线电缆3盘。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商标的“津成”牌电线电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秦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做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权“津成”牌电线电缆106盘;2、罚款15397元。
三原县某石化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不合格成品油案
2021年5月10日,三原县市场监管局委托陕西省石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二站有限责任公司,对三原某石化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车用柴油、农用柴油机油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检验,车用柴油闪点(闭口)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车用柴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三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做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744.27元;2、罚款40617.85元。
兴平市某超市经营检验不合格韭菜案
2021年7月28日,兴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兴平市西城友好超市莽山路店经营的韭菜进行监督抽检。经咸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该韭菜毒死蜱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韭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兴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5元;2、罚款6000元。
陕西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1年1月18日,咸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陕西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春节临近期间自制“咸阳饭庄蒸碗”礼盒32盒,未标注生产日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咸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上述违法食品,罚款10000元。
咸阳市某凉皮店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化学物质的食品案
咸阳市某凉皮店销售的黄豆芽,经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处理,鉴于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咸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按照食品溯源有关规定,将案件线索进行移送。
陕西三原某调味品有限公司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陕西三原某调味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三个批次食用植物调和油乙基麦芽酚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当事人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植物调和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三项、四项之规定和《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三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召回的312瓶不合格食用植物调和油,没收违法所得3100元,罚款85000元。
彬州某山泉水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桶装饮用水案
彬州某山泉水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批次桶装饮用水经监督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50元,罚款11650元。
礼泉县张某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煤炭经营案
礼泉县张某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煤炭经营。当事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礼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75元,罚款4925元。
来源:咸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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