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市场主体、各相关单位:
为了维护春节期间正常市场价格秩序,保障群众重要生活物质和涉疫药品、医疗用品等商品价格稳定,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对本市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规定,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加强价格自律,稳定价格水平、依法诚信经营,公平有序竞争。
二、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切实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和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
三、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
1、不得相互串通涨价,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3、不得拒绝向市场投放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推动市场价格上涨;
4、不得在销售市场供应紧缺商品时强制搭售其他商品,变相提高紧缺商品价格;
5、不得有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情况下大幅度提高商品价格或销售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的行为;
6、不得采取虚假打折、虚假优惠等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之进行交易。
四、各经营者应建立和完善内部价格管理机制和纠错机制,及时妥善处理价格纠纷,自觉维护良好市场价格秩序。
五、行业协会或有关单位要积极引导经营者合法经营,不得组织经营者串通涨价,操纵市场价格,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自本提醒告诫发布之日起,视为公开告诫,并已履行告诫程序,市场监管部门不再单独进行告诫。各有关市场主体应按本提醒告诫书的要求,全面进行自查自纠,自觉规范价格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力度,畅通维权渠道,及时处置价格投诉举报,依法严肃查处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对涉嫌构成犯罪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对性质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典型案例适时公开曝光。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相关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存在价格违法行为,请妥善保存票据、图片等相关证据材料,及时拨打“12345(12315)”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五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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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刘凡静
监制:钟丽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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